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收養認可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7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朱賴佳幸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劉OO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○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日收養乙○○為養女,應予認 可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甲○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 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及被收養人乙○○(女、00年 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父已歿)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。 二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、戶籍謄本、收 養人之在職證明、薪資明細表、健康檢查表、無刑事紀錄證 明等為證,復經收養人、被收養人及其生母丙○○於本院112 年8月24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。綜觀全案 卷證及主管機關訪視報告所示,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 無效之原因,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之情事,又符合被收養人 之最佳利益,應予認可,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,溯及於112 年7月10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院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林舒涵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