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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收養認可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5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○○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○○ 乙○○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認可甲○○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五日收養丙○○、乙○○為養子女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甲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)、被 收養人丙○○(男、000年0月00日生)、乙○○(女、   000年0月0日生)之法定代理人丁○○(男、00年0月00日生) 提出之家事聲請認可收養子女狀所載。 二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收養契約書、戶籍謄本、健 康檢查表、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警察刑事紀錄證 明、收養調查表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財團法 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收養人親職教 育課程研習證明等件為證。復經收養人、被收養人之法定代 理人即生父(亦為收養人之配偶)於本院113年1月19日訊問 時均到庭陳明同意本件收出養之意願,此有本院訊問筆錄附 卷可稽。綜觀全案卷證及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 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所示,堪認本件 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,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之情事 ,又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,應予認可,並自本裁定確定 時起,溯及於112年9月15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院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林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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