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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收養認可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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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潘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0巷000弄00 ○ ○○○ 號 劉○○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熊賢祺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昱榕律師 聲 請 人 葉○○ 即被收養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認可丁○○、丙○○於民國112年11月2日共同收養乙○○為養子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丙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)、 丁○○(女、00年00月00日生)及被收養人乙○○(男、00年0 月0日生)提出之聲請狀所載。 二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、戶籍謄本、財 力證明、健康檢查表、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文件為證,復經 被收養人之生母甲○○出具同意書並有臺東地方法院所屬民間 公證人王道光事務所112年度屏院民公光字第0960號公證書 在卷為憑。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,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 或無效之原因,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、不利於被 收養人本生父母、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,應予認 可,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,溯及於112年11月2日收養契約成 立時發生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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