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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收養認可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9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潘玟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收養人甲○○經被收養人乙○○之 父丙○○同意,與被收養人乙○○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書,由收養 人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,爰聲請本院認可云云。 二、按認可收養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 為聲請人,家事事件法第11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是以聲請法 院認可收養子女,須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,此為法 定之程式,如有欠缺,即屬法定程式有欠缺。 三、經查:本件被收養人乙○○於112年12月21日具狀撤回聲請, 故本件聲請僅有收養人甲○○為聲請人,揆諸上開說明,法定 程式顯有欠缺,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3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 記 官 林舒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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