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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收養認可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30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即 收 養 人 甲○○ 聲 請 人即 被 收養 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認可甲○○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收養乙○○為養子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甲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)及 被收養人乙○○(男、00年00月00日生)提出之聲請狀所載。 二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等證物為證,復 經收養人甲○○、被收養人乙○○於本院113年2月7日訊問時到 庭陳明同意(收)出養之意願可據。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, 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,亦查無意圖以收養 免除法定義務、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、違反收養目的之 重大事由等情事,應予認可,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,溯及於 112年11月13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、第23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院提起抗告。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陳鉉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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