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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離婚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27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○○間離婚等事件,上訴人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關於不服判准離婚部分,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、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,500元;關於酌定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(含給付將來扶養費)部分,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、第17條規定,應徵抗告 費1,000元,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,500元(計算式:4, 500元+1,000元=5,500元)。茲依同法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國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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