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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離婚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3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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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301號 原 告 乙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○○○巷0 弄0號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民國112年8月31日原判決原本、正本第3頁第1行、第16行有 關「兩造於(民國)106年6月28日結婚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兩 造於(民國)106年8月28日結婚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;上開 規定,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,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,為顯然之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 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陳如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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