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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離婚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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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5號 原 告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被 告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、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選任薛凱仁諮商心理師為本件未成年子女吳○○ 、吳○○ 之程序監 理人。 理 由 一、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,未成年子 女雖非當事人,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,於必要時, 亦得依父母、未成年子女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。 ,為家事事件法第109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 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、律師公會、社會工作師 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、尊重多元 文化,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,選任為程序 監理人,亦有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可參。 二、查兩造就未成年子女吳○○ 、吳○○ 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部分,意見分歧,本院除為確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、保 障表意權及聽審請求權之外,為免除未成年子女對於父母之 忠誠困擾,確保子女最佳利益之詮釋能融入子女觀點,以妥 善安排子女之照護及探視等事項,避免不當干擾,確有為未 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。再經本院審酌薛凱仁為經 司法院造冊之程序監理人人選,具有性別平權意識、尊重多 元文化,處理家事事件知識及兒少工作知識與能力之實務工 作經驗,足認由其擔任上開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,可充 分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權益,復經該諮商心理師同意擔任上開 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,爰依上開規定,選任薛凱仁諮商 心理師為未成年子女吳○○ 、吳○○ 於本院112年度婚字第5號 事件之程序監理人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高偉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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