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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離婚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5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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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乙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○○間離婚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:本件上訴 人係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提起上訴,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詠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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