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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分割遺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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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張藝齡 視同上訴人 張春淡 被上訴人 張承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, 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是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,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,均應以原 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。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,既係以遺產為一體,整個的為分割,並非以遺產中各 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,則於分割遺產之訴,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 訴利益額,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,按原告所占應繼 分比例定之,且不因上訴人僅就其中部分裁判不服提起上訴而異 (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8、928裁定意旨參照)。是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即被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 新臺幣(下同)106萬6585元計之(計算式:如附表所示遺產價 額總和319萬9755元被上訴人應繼分1/3=106萬6585元)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738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附表:(金額:新臺幣) 編號 遺產 價額 1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300萬9600元 2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建物 (門牌號碼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) 18萬6600元 3 臺中松竹郵局活期存款 58元 4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61股及孳息 3497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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