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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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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54號 再 抗告人 蔡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○0號 相 對 人 劉○○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 4日本院所為裁定,提起再抗告,本院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再抗告駁回。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,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;又再抗告人未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,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, 而逾期未補正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,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、第2 項、第4項定有明文。又再為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經原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 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 項準用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。上開規定,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,於對家事非訟事 件再為抗告者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再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為裁定,提起 再抗告,未於再抗告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 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,亦未補繳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,業經本院於112年12月29日裁定命再抗告人於7日內補正 ,且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9日寄存送達於再抗告人,有送達 證書可參,則自113年1月19日合法送達生效,茲已逾限,仍 未據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 、答詢表、收狀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,其再抗告自屬不 合法,應予駁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佩怡           法 官 陳玟珍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高偉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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