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暫時處分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8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86號 再抗告人 許美雲 非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蔡明珍間暫時處分事件,再抗告人對於民 國112年11月3日本院第二審裁定不服而提起再抗告,惟未據繳納 再抗告裁判費。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1條之規定,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。而依非訟事 件法第17條之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000元。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再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再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涂秀玲 法 官 林士傑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昕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