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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給付扶養費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1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10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上列抗告人因給付扶養費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 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期 未補即駁回其抗告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,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 抗告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,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亦 規定甚明。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,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 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 二、抗告人對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10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所 為裁定提出抗告,然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於法自有未合,應限期命其補正。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,000元,逾期未補正, 即駁回其抗告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得抗告。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古紘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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