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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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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0號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依標準 徵收費用;費用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,逾期仍不 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;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6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,於家事非 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,惟未繳納裁判費, 且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 後5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1日送達聲請人,有本 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。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 繳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本院 答詢表等附卷可憑。是依上開規定,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劉桉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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