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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小上字第1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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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王三元 被上訴人 蕭維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裁 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「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小字第8 78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528號 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          法 官 劉承翰          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童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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