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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更生事件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家右 住○○市○里區○○里○○街000巷00 號0樓 代 理 人 郭欣妍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及 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債務人聲請更生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家右自中華民國113年 2月2日17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。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又法院開始 更生 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 效力。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 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:伊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(下同)2,765,612元 ,前曾以書面向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。惟伊現平均 每 月收入約23,400元,扣除生活之必要支出後,實不足以 清償 償務,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。 三、經查: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、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 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行車執照、財產清 單、 保險單、債權人清冊、 108年、109年、110年度綜合 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在職證明、所得及收入清單、 存摺、所 得及收入清單、證券存摺在卷可證,及本院 111 年度司消債 調字第16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查。顯見其每 月平均收入扣 除必要支出後,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 。是本件聲請人 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,200 萬元,且 已不能清償,堪認真實。此外,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,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存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生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, 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。 四、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,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,爰併裁定如主文第 2 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2月2日公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李玲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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