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更生事件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彥盛 代 理 人 廖本揚律師(法扶,113年1月4日解除委任)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 又法院認為必要時,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,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,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、第44條定有明文。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,無正當理由而不 到場,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,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,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 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46條第3款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即債務人(下稱債務人)具狀聲請更生後,經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以111年度消債補字第240號民事裁 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補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、預納必要費 用2000元及其他支出各項說明及文件等應補正事項,前開裁 定已於111年7月13日送達債務人,債務人逾期並未補正;再 經本院於113年1月30日通知債務人應依消債條例44條就財產 是否漏報保單價值、交通工具,又就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所得 收入情形及存摺明細等節為補充陳述說明,經合法送達後, 債務人仍未能補正上述說明。其後本院再定期命債務人於11 3年2月23日上午9時30分到院說明,併通知上述應補正事項 ,該期日通知書亦於113年1月8日合法送達。詎債務人仍未 補正上述聲請費、必要費用及應補正事項等情,有前揭民事 裁定、補正通知、送達證書暨訊問筆錄在卷可憑,揆諸首揭 說明,自應駁回債務人更生之聲請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新 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