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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清算事件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紀品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紀品如自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 即時發生效力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 1項定有明文   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:因伊之財產及收入不足 以清償債務,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 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,協商條件為 月付新台幣11,799元,惟因伊當時收入不穩定,又因需要扶 養幼子與母親,所以實無法履行協商約定,故聲請人無力繼 續履行原協商條件,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 大困難,又聲請人即債務人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 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清算等語。 三、經查: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(債 務 2,437,499元)、所得及收入清單、生活必要支出清單、 受扶養人、財產增減變動表、戶籍謄本、身分證、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存摺資料、保險單資料、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8年、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薪資所得資料、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附卷為 證,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前置協商機 制協議書在卷可稽,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即債務人有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 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,應屬有 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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