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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10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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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劉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7樓之1 相 對 人 劉○○○ 關 係 人 劉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宣告劉○○○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。   二、選定劉○○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監護人。 三、指定劉○○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女兒,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 0月25日因腦中風合併雙側無力及失語症、認知障礙,經送 醫治療,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,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。為確 保相對人之權益,爰依法請求選定相對人之女兒劉○○為受監 護宣告之相對人之監護人,另請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相對人 之女兒劉○○為監護人,另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。 (一)證據: 1.聲請人之陳述。 2.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、同意書:同意劉○○為監護人 ,指定劉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3.親屬系統表。 4.戶籍謄本。 5.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。 6.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13年2月6日中山醫大附醫精字第113 0001621號函檢附之成年監護鑑定書。 (二)相對人因「多重病因引起的認知障礙症(失智症)」,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 果,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,並認選定劉 ○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,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 利益,另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呂偵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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