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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108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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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對乙○○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,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,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○○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 即民國113年1月13日死亡,有乙○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, 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陳彥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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