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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11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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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116號 聲 請 人 阮氏00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 相 對 人 廖00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宣告廖00(民國00年0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 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 二、選定阮氏00(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 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景彬之監護人。 三、指定廖00(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 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廖00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配偶,相對人於民國110年2 月24日因大腦創傷性出血、蜘蛛網膜下丑血、硬腦膜下出血 等,經送醫治療均不見起色,相對人生活已無法自理,亦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, 並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,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兄廖志達( 下稱廖志達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,另指定相對人之兄廖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。 ㈠、證據: 1、聲請人之陳述。 2、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。 3、戶口名簿、親等關聯(二親等)查詢結果表。 4、親屬系統表。 5、親屬團體會議說明書及同意書: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, 指定廖志達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6、廖奕程所出具之同意書:同意聲請人擔任監護人。 7、廖志達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。 8、陽光精神科醫院113年2月6日陽醫院字第113020602號函暨所 附監護輔助鑑定書。 ㈡、相對人因顱內出血導致之失智症、外傷性顱內出血等,達重 大精神障礙程度,無回復可能性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,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,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 對人為監護之宣告,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景 彬之監護人,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,另指定廖志達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附註: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,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 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 報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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