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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11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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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巷0○0號 相 對 人 ○○○ 關 係 人 ○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宣告○○○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。   二、選定○○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監護人。 三、指定○○○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,相對人因智能障礙、 陳舊性腦中風,經送醫治療,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, 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為此聲請對其 為監護之宣告。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,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 人為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之監護人,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兄○○ 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,另指定相對人之兄○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。 (一)證據: 1.聲請人之陳述。 2.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、同意書:同意聲請人為監護 人,指定○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3.親屬系統表。 4.戶籍謄本。 5.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、診斷證明書。 6.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民國113年1月31日澄高字第1132078 號函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。 (二)相對人因「多重病因引起的認知障礙症」,致不能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,准依聲 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,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,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,另 指定相對人之兄○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呂偵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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