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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第三人異議之訴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2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建鑫工業社即林建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余坤樹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余坤樹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 壹佰叁拾元,如逾期未補正,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,並應以 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,及表明上訴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 1條第1項第3、4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 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亦有明定。再按第三人異議之訴 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 額,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 之利益為準(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參照)。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 外)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 第3項自明。 二、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不服, 提起第二審上訴;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,惟僅聲明不服,並未具體聲明其不服之範圍及理由,而 本件第一審訴訟中上訴人即原告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2,600元,則上訴人雖未為具體之上 訴聲明,然暫認其係就上開敗訴部分全部不服,故應以312, 600元為其上訴利益,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,130元(另倘 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並非就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,則 應自行就其具體補正之上訴聲明之利益範圍計算應繳之上訴 裁判費後,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法如數補繳;應繳上訴 費之計算式如附錄法條所示)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上訴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將依法駁 回上訴。 三、又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 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,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附錄法條: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(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) 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元;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。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(上訴之裁判費)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, 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;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;其依第 452條第2項為移送,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,亦同。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、追加或依第54條規定起訴者,其裁判費之徵收,依前條第3項規定,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。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,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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