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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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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2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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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吳曉芳 被 上訴人 簡義洺 訴訟代理人 張洛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 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 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程序方面:按言詞辯論期日,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,得依 到場當事人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;上開規定,於 第二審程序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及第463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且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,依同 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亦準用之。本件上訴人經合法通知 ,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之情事,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,得引用第一審判決。當事人提出 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,應併記載之。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 ,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 一審判決相同者,得引用之;如有不同者,應另行記載。關 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,應併記載之,民事 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。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,對 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,準用上開規定。本判決之事 實及理由、關於兩造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,均與原判決相同,茲引用之。 三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提出上訴理由,且未於本院準備程 序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於 上訴審並未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。被上訴人於上訴審則補 陳:上訴人不否認簽發系爭本票,不得以其與被上訴人之前 手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即被上訴人,依票據之無因性及 獨立性原則,上訴人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原因關係抗辯等語 。 四、原審審酌兩造攻擊及防禦後,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 臺幣(下同)30萬元,及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週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,暨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及依上訴人 之聲請宣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。上訴人聲明不服,就原判 決之全部提起上訴,其雖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 聲明。惟此項聲明未明白記載者,如依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本旨,及其在第一審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已可認 其上訴聲明之內容如何,自不得以其記載稍欠明確,即謂其 上訴之程式有欠缺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14號裁定 意旨參照)。是依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之本旨、原判決結果 及其在原審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應認上訴人於本院之 聲明內容為:㈠原判決廢棄。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。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:上訴駁回。  五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除依首開法條規定,引用原判決事實及理 由外,並補充: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 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,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 文。又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,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 票上所載文義定之,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,票據上 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。執票人行使票據上 權利時,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。 凡簽名於票據之人,不問原因如何,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 責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上 訴人自陳系爭支票為其所簽發,且兩造就系爭支票並非直接 前後手關係,為兩造所不爭執(見原審卷第49、74至75頁) ,上訴人自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義大當舖間之事由對 抗執票人即被上訴人,且原因關係不存在,並不影響票據行 為之效力,執票人仍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,是上訴人之抗 辯均無足採。 六、綜上所述,被上訴人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,請求上訴人給付 票款30萬元,及自為付款提示日即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。原審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。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, 求予廢棄改判,為無理由,應駁回其上訴。 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   八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、第449條第1項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提示日(退票日)(利息起算日) 付款人 票據號碼 1 吳曉芳 111年12月1日 30萬元 111年12月1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精武分行 NY00000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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