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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停止執行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29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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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5號 抗 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藍秀櫻 藍貴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 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「藍貴櫻」之記載,應 更正為「藍秀櫻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 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孫立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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