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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移轉所有權登記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1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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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30號 原 告 黃玉雲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黃苑惠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次按所謂交易價額,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。 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,故 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,應趨近於客觀 之市場交易價格,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(最高法 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。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: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○區○○○ 段000地號、面積759平方公尺、應有部分48分之1之土地, 及其上同段3228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○區○○街00巷00○0號 、面積56.36平方公尺之房屋及其附屬建物陽台面積3.74平 方公尺之所有權全部,暨共有部分即同段3299建號、面積10 0.58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20分之1,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原告。而上開土地及建物價值,依本院職權查調同區域鄰近 相似房地之實價登錄資料,其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76,663元 【計算式:(56,809元+68,850元+71,236元+109,756元)÷4 =76,66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按上開價格估算上開土地 、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6,205,218元{計算式:【(75 9平方公尺×1/48)+56.36平方公尺+3.74平方公尺+(100.58 平方公尺×1/20)】×76,663元=6,205,218元,元以下四捨五 入】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,205,218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2,47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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