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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債權不存在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3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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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1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 告 丁億文 朱紀宇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 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 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 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,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、第77條 之6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訴請確認抵押權、抵押債權不存在及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,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 權之擔保涉訟者,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聲明為:㈠確認被告丁億文與朱紀宇間就座 落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、416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均為 30分之14,下稱系爭土地)及其上同段383建號建物(門牌 號碼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號,權利範圍為30分之14, 下稱系爭房屋,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),所設定最高限 額抵押權(下稱系爭抵押權)新臺幣(下同)1,500萬元之 抵押債權不存在。㈡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。經 核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為1,500萬元,而系爭房地經鑑價 後所定之最低拍賣價格為327萬元(計算式:245萬元+29萬 元+39萬6,000元+13萬4,000元=327萬元),有本院民事執行 處110年2月26日中院麟民執109年司執丑字第118208號函可 稽,是原告起訴聲明第1、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較低之擔 保物價額327萬元。惟原告上開各項請求之經濟目的實屬同 一,揆之前揭規定,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327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,373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(若經合 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筆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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