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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4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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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81號 原 告 陳國輝 被 告 陳美利 陳陞珒 陳仕育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,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 ,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,應以 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不得併將 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。(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 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合併為實價 登錄價格者,該房屋、土地各自之交易價格若干,應依適當 方法為換算(即房屋、土地價值比例),而不得逕以不動產 之實價登錄價格,減除土地公告現值,即推認為房屋之交易 價格。蓋實價登錄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之制度目的、衡量因 素及基準,皆有不同,無法直接比較計算(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抗字第15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○區○○街0 巷00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遷讓返還予全體共有人,並給 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(下同)48萬元。則依本院 職權查調同區域鄰近相似房地之實價登錄資料,其單價約為 每平方公尺100,786元,按上開價格估算系爭房屋含土地於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53,493,177元【計算式:(64平方公尺 +95平方公尺+346.01平方公尺+17.71平方公尺+8.04平方公 尺)×100,786元=53,493,17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。而系 爭房屋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718,000元,系爭房屋坐落臺中 市○區○○○段000000○0000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4,9 60,800元【計算式:(64平方公尺+95平方公尺)×每平方公 尺31,200元=4,960,800元】,合計5,678,800元(計算式:7 18,000元+4,960,800元=5,678,800元),系爭房屋占系爭房 屋及坐落土地之價額比例為12.64%(計算式:718,000元÷5, 678,800元=12.64%,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4位),依此 比例計算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為6,761,538元(計算式:53, 493,177元×12.64%=6,761,538元)。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6,761,53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,023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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