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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拆屋還地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6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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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2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詹文憲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 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 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請求返還土地之訴,既以土地之 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,則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起訴時土 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,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,得以原 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,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(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、最高法院103年 度台抗字第804號裁定參照)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○ 000○000○000地號土地(下合稱系爭土地)上之地上物除去 、騰空,將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合計994.68平方公尺返還原告 ;㈡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萬7,9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 112年12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951 元。揆諸前揭說明,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 土地交易現值,暫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994. 68平方公尺計算,則為179萬424元(計算式:994.68平方公 尺×系爭土地民國112年度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,800元/平方 公尺=179萬424元),訴之聲明第2項之請求,除自起訴日( 即112年12月4日)起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外 ,餘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7萬8,074元(計算式:7萬7,982元 +951元×3日/31日【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日止, 共3日】=7萬8,074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暫核定為186萬8,498元(計算式:179萬424元+7萬8,07 4元=186萬8,498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,513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筆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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