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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給付價金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6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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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42號 原 告 信一辦公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謙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,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 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6萬9901 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萬3281 元」;關於「應繳裁判費10,570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應繳裁 判費1,000元」;關於「尚應補繳10,070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 「尚應補繳500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定有明文。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 ,此於裁定亦準用之。 二、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 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。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買賣價金新臺幣(下 同)43,281元及違約金926,620元,合計969,901元,本院前 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許馨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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