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69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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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692號
原 告 李美芳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暄涵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63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張筆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