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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69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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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93號 原 告 莊英麟 被 告 林昭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55萬4042元。 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2萬6344元 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 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 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 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, 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,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 讓交還房屋之訴,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核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,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(最 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5號裁定要旨參照)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4樓套房及5樓房 屋(下合稱系爭房屋)騰空遷讓返還原告,揆諸前揭說明,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,是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464,392元(計算式詳附表);訴 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租金65,450元及法定遲 延利息,就請求給付法定遲延利息部分,屬附帶請求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;訴之聲明第3 項係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 屋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16,500元,其中自112年10月30日 起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2月12日止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24,200元【計算式:16,500元×(1+14/30)=2 4,200元】,至自起訴後即112年12月13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 止部分之附帶請求,依前條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。就訴之 聲明第1、2、3項請求返還系爭房屋、給付本金及自112年10 月30日起至112年12月12日止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,揆 諸前揭說明,應合併計算之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 554,042元(計算式:2,464,392元+65,450元+24,200元=2,5 54,042元)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3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  附表: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,與系爭房屋相同路段、 建造年限及建材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 尺102,683元【計算式:交易總價28,500,000元÷(面積83.96坪× 3.305785)=102,68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而系爭房屋之總面 積為80平方公尺(計算式:30平方公尺+50平方公尺=80平方公尺 。參卷附原告提出112年12月28日民事陳報狀),則系爭房屋暨 所坐落基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8,214,640元(計算式:80 平方公尺×102,683元=8,214,640元)。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 房、地分別實際價格時,房、地比約為3比7,故系爭房屋之交易 價額核定為2,464,392元(計算式:8,214,640元×3/10=2,464,39 2元)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顏偉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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