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72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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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724號
原 告 王金花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0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
萬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張筆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