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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確認會員關係存在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0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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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水電裝置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頴駿 被 上訴人 詹淓盛 張阿富 陳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 2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6,00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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