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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0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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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張景閔 訴訟代理人 鄭廷萱律師 複 代理人 潘思澐律師 被 告 詹俊傑 訴訟代理人 郭承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上午九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主張被告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,依票據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,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,則原告所主張者僅 為被告惡意取得,抑或兼具重大過失?若兼具重大過失,該 具體事證為何?有再予釐清並命再開言詞辯論調查之必要, 原告並應於10日內就上開事項表示意見。 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、第27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丁文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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