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排除侵害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15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于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Villa-M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喨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1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,00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