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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拆屋還地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2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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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37號 上 訴 人 楊坤銘 楊有仁 楊敏郎 楊金娥 兼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進賢 被上 訴 人 陳惠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1 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即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75萬3,600元(計算式:被告占用系爭土 地面積928平方公尺×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,200元/平方公尺=5 75萬3,6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,036元,此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,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 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 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筆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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