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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分配表異議之訴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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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柯厲生 住臺中市西屯區市○○○路000號0樓 之0 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841,444元(見本院卷二第2 27頁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,972元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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