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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返還租賃物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4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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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21號 原 告 張銘盛 林瑞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被 告 徐斌銓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張秀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訂於民國113年3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實理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茲因原告起訴時自行 繳納之裁判費有誤算,程序尚有不備,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 要,爰命再開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陳盟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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