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46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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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464號
上 訴 人 侑禾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顧旭佳
上 訴 人 楊明嘉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朱永字律師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,155,03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,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童秉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