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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拆屋還地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7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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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62號 原 告 張瑞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台中港天龍宮 法定代理人 王智雄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(於民國112年12月4日終止委任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民國113年3月11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 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訴訟前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,並 定於113年2月29日宣判。茲因原告係訴請被告應將坐落臺中 市清水區市鎮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上,如起訴 狀附圖所示之地上物(下稱系爭建物)拆除,並將該部分土 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,被告則抗辯其係透過前管理人王木根 取得系爭土地原所有權人王海永之同意使用系爭土地作為基 地興建系爭建物,是尚有會同地政機關人員至現場履勘以確 認系爭建物實際占用系爭土地之位置、面積範圍,及傳訊王 木根作證以釐清系爭建物是否有使用系爭土地之合法權源, 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。 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曾惠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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