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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76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永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之上訴 聲明為:㈠原判決廢棄,㈡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 新臺幣(下同)124萬9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124萬9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06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113年3月27日星期三前( 含當日)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另上 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 定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,並提出繕本到院,附 此敘明。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盈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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