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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不當得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81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匯紅國際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德興間 請求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經查,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68,00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905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,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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