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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16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61號 追加 被告 即 上訴人 鴻欽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庭 訴訟代理人 楊 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昱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5,625元。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萬1,744 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5,62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黃英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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