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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22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B男 (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) 兼法定代理 人 B男之母 (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)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A女 (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) 兼法定代理 人 A女之父 (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) A女之母 (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3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載明「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。如上訴人係對第一審 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,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0,000 元(計算式:40,000+20,000+20,000=80,000)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,另按上 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上訴聲 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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