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回復原狀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39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99號 上 訴 人 許西彬 送達代收人 簡嘉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明憲等2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(112年度訴字第 2399號)提起上訴。經查: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 ,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,701,450元(即本訴部分 為3,341,450元,反訴部分為360,0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, 59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