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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履行協議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43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葛金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沈信明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 :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5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83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 期不補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 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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