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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解除契約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52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福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路易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 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3萬元, 應徵裁判費1萬024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補繳1萬0245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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