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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52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語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乃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7,275元。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萬元,應 徵上訴裁判費7,27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並應提 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 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上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黃英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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