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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68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騰睿(原名莊祐誠) 一、上列上訴人即被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 二、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024,468元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795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6,795元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,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 ,併依法裁定補正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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